死亡證明書 Death certificate

Death certificate
記載死因應以病因為主,而非記載死亡的方式。而且甲、乙、丙三者要要與死者疾病相符的關聯性。年齡與性別的核對也是相當重要的。相驗屍體證明書是對於死亡原因有疑慮者,進行屍體解剖,由法醫人員認定後開立;死亡證明書則是經過死亡宣判,由醫院(診所)之醫師或行政相驗人員依式填表。應據實填寫、不應臆測,造成未來發生異議的情形。
(一)姓名   (二)性別(三)本國籍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 
男
女
外國籍 護照號碼
 居留證統一證號
   
(四)戶籍地址   省  縣  鄉鎮  村  街  段  弄  號之
   市  市  市區  里  路     巷
(五)出生時間民國前   年  月  日  時  分
民 國                  (出生後未滿24小時死亡者需填寫時分)
(六)死亡時間民 國   年  月  日  時  分
(七)死亡地點及場所   省  縣  鄉鎮  村  街  段  弄  號之
   市  市  市區  里  路     巷
醫院   診所   長期照護或安養機構   住居所  其他
(八)死亡方式自然死(純粹僅因疾病或自然老化所引起之死亡)  意外死  自殺  他殺  不詳
(九)死亡者行職業在何處工作從事何種行業
擔任何種工作及職務
(十)懷孕情形(如死者為女性)於過去一年未懷孕  懷孕中死亡  懷孕終止或結束之42天內死亡
懷孕終止或結束後43天至1年內死亡  不清楚過去一年是否懷孕
(十一)死亡原因:
1. 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:
甲、
先行原因:(若有引起上述死因之疾病或傷害)
乙、(甲之原因)
丙、(乙之原因)
丁、(丙之原因)
2. 其他對於死亡有影響之疾病或身體狀況(但與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無直接關係者)
發病至死亡概略時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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